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立法法》,同年7月1日生效。
解释宪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原本就是当宪法的条款或语言彼此抵牾时,用解释的方法按一定的价值取向使它们和谐统一起来。权力在多大程度上压倒权利,社会生活中就会是多大程度的国家专制主义。
[17]另外,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一类犯罪,《刑法》还有9个条款体现了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25]国外还有学者将宪法解释的方法分为十种,即制宪意图解释,逻辑解释,制宪目的解释,宪法典结构解释,语义上下文解释,整体建构解释,清楚单纯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司法经济考虑解释,必要和经验解释,以及循先例解释。但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规律不等于合宪,因为宪法的条款很多,法律不得违反宪法中任何一个条款的规定和精神。由于法律是分门别类的,法权即法定之各种权在不同的法律中的配置比例(权利/权力,权利/权利,权力/权力)[56]和侧重点不一样,但法权在每一部具体法律中的分配状况,需服从和服务于法权平衡即权利/权力平衡的需要。从反面看,法盲、历史罪人、全民公敌的帽子似乎也太离谱。
历史地看,马克思、恩格思和列宁把不论什么法都看成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认同公法私法的划分。对待违宪争议,美国法官和律师通常运用的解释方法是原意解释,即依据制定宪法时制宪者的本意来解释宪法的有关条文。针对此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中法行终字第136号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马信云代表其家人参加乡人大代表选举未得到选票,马信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主持选举大会的人员要自己的选票是合法的。
除原告名称外,笔者了解的该案的案情与王文提供的情况差别不大,但在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方面,笔者了解的情况与此文提供的情况有根本性区别。宪法司法化主张之所以能产生并发生影响,原因很复杂,但主要的体制背景还是我国宪法实施不够充分,难免导致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急于求成,有时表现出饥不择食的倾向。随后王以该决定书为依据,向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另一方面,中国宪法学者还有看到普通法院适用制度本身的局限性。(3)在我国宪法架构下,即使宪法有原则规定但因无法律将其具体化从而造成了立法漏洞,人民法院也无权补漏或补救,特别是对于无法可依的情况。
在对待宪法司法化问题上,法学人士表现出的某些行为倾向,或许值得相关人士反省。合宪性审查是宪法适用的重要形式,对于一个国家机关来说,掌握合宪性审查权是实质性掌握宪法监督适用权的基本标志。原因很简单,宪法有规定而无法律可依的情况无外乎两类:第一类是对相应事务和有关主体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可以调整,但极可能有位阶低于法律的次级法文件[10]加以规范。《批复》第一次援引宪法的原文是: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第三人作为职工,经一天紧张劳动后回家休息,料理家务和个人生活,合乎常理,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应予以尊重。退一步说,如果像有些学者理解的那样,我国各级法院真的享有依照宪法审理案件的职权,那么,在制度实践上将必然造成一个县级基层法院就能挑战和否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局面。随后,山东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判决书按此批复的在其分析说理部分认定被告陈晓琪等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想法听起来似乎有理,但是很不现实、很不理性的,因为,稍做比较,我们就不能看到哪一种选择成本更高、困难更大:如果选择走落实和发展现行宪法适用体制的路,我国已有相当的建设基础。
[35]这段文字系笔者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行终字第124号判决书整理,其中的直接引语为判决书原文。宪法司法化主张的出现和长期挥之不去,与这种状况的存在有直接关系。
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是在说理的过程中基于宪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做定位,其内容的正当性无可争议。
所谓宪法的第三人效力或平行效力问题,不过是极个别国家的极个别宪法学者偶然谈论过的一个远离宪法现实、远离宪法学主流的话题。尽管直到现在他还没有拿到这笔补偿金,但是因为宪法在这起劳动纠纷的处理中被直接引用作为判案的依据,王登辉的名字注定要被写入中国法制的历史。但本文对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审理的齐玉苓案,却不能不予以适度评析,因为,从宪法学角度正确评价这个案例有指标性意义。好在判决书随后又开始以这个条例的规定为基础讨论案件的处理,即实际上又承认了此前欲否定的条例的效力,但在做判决列举判决依据时,却并未将该条例列为依据之一。首先,宪法学者要问的可能不是我国法院可以不可以适用宪法来审理案件(包括民事案件)的问题,而是依宪法我国法院有没有适用宪法审理民事案件的职权的问题。即使在中国,也很少见到有人完全否定普通法院适用宪法的体制中包含的合理成分,以及这种合理成分能够为人大制度参考借鉴的可能性。
上诉人的住宅是其个人领域,上诉人对其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领域拥有保护、保密及利用的权利。同样的道理,审理这几个案件的法院虽然违宪违法援引宪法作为判决依据,但此举并不影响这几个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因为他们在这类原本是单纯的民事案件中援引宪法不可能实质性影响这些案件的判决。
这个可以简称为王登辉工伤认定案的案件是2008年6月21日判决的,对该案,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2008)黄发行初第二号判决书概述案情、涉及宪法的关键论证部分和判决部分的原文如下: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按这种写法,新闻媒体作为人民的喉舌,与公民一样应当可以同等享有言论自由等包含多种学理错误的说法,好像成了我国宪法的规定,而实际情况当然不是这样。
宪法的条文,如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院审理案件就应该援引法律而不应该援引宪法,这是法治国家通行的做法。[32]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或有关业务庭的负责人,他们在事后被追究违法越权的责任,似乎还一度被免职或撤销职务。
[36]该案的基本情况是: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双方发生纠纷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实认定没有分歧,但在赔偿依据问题上因适用法文件不同对而分歧颇大:根据河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部分列举了受教育权,其后的教育法又对这种基本权利给予了保障,并且规定了其受侵犯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最高院的批复和山东高院的有关判决书中已完全没必要在受教育权前加上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定语。法院认定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均为行使最高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可以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权,实际上是在做宪法判断,严重超越了自身的职权范围,也超越了中国整个法院体系的职权范围。一个处于从属地位并受人大监督的国家机关,当然不可能亦无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实行违宪审查。
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陈晓琪冒领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2.就裁判内容而言,朱素明案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系的认定也与现行宪法的规定不相符。
在我国,若欲推动这样的制度巨变,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讨论,并在形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修改宪法才有现实的可能性,绝对不能指望通过要一些偷梁换柱的小手段来促成如此重大的变革。须知,即使是在实行宪法司法化的故乡,如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当既有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又有法律的具体条文可以做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时,法官也是不会同时援引宪法和法律而是只会单纯援引法律裁判案件的。
把此案看做宪法司法化的例子,不小程度上是因为主事者不了解宪法权利的特征和法院适用宪法的特征,仅凭浮光掠影获得的感觉就对此案的性质做定位的结果。(3)我国出现有宪法规定但因无法律将其具体化而造成的立法漏洞应由谁来补救?答曰: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补救。
2.从宪法第81条、第89条和第93条的规定看,国家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也有一些适用宪法的职权。第三,如果各级人民法院都像最高人民法院这样援引宪法裁断具体民事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当事一方不服法院裁判是否可针对法院适用宪法引起的问题上诉?如果可以上诉,那就是法院审理宪法诉讼案,违反现行宪法。7.裁判文书一度显露了一点真正的宪法司法化意味,但旋即又否定了自己。我国曾有过一些法院在判决文书中援引过宪法的事例,于是不少学者据此认为,这就是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的行为或适用宪法的证据。
首先,我们不妨按照法的实施、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的套路,将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区分为宪法实施、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并明确它们彼此间的相对位置。在证明了宪法司法化与法院裁判文书是否论及宪法或是否援引宪法这类表面现象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之后,本文对于我国在宪法适用过程中究竟应如何消除或处置宪法司法化现象等相关事宜,到了应该提出一些结论性意见的时候了。
就其在美国宪法架构下的价值而言,美国学者对它的固有缺陷也多有论述,如杰里米.瓦尔德龙批评由普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损害民主自治,阿历克山德.比科尔认为它具有反多数统治原则的本质,[28]甚至连美国宪法教辅读物也承认由普通法院进行的司法审查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反多数人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齐玉苓案及有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对我国的宪法适用过程的影响,客观上是消极的成分多而积极的意义少,它分散了人们对本学科领域的焦点问题的关注,耽误人们去做依据宪法有可能做成的事情。
一些人士渲染宪法司法化现象和议题之用意,或许本意是要促进我国宪法的适用,但由于他们的主张和相应行为在我国毫无宪法文本依据,故他们往往只能用鼓动各级人民法院违宪违法适用宪法的方式来贯彻其主张。宪法做了原则规定而缺乏必要法律贯彻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情况各国都有。